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感光材料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7〕7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感光材料废物是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16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及感光药品等。其产生源主要有:感光材料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污泥;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及胶片。
感光材料废物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份,如果处置利用不当,不但会对土壤、水体造成较大污染,而且会危害人体呼吸道、消化道粘膜,损害神经系统甚至致癌。多数非法经营者对所收集的废定影液采用硫化钠沉淀法把银沉淀提取后,将废液和废显影液随意倾倒,严重危害了环境安全。
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下发文件对此类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要求,并在西安、武汉等五个城市设立试点开展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省环保局也要求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此项工作,以便为实现全省HW16类危险废物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积累成功经验。
为此,我局在目前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决定在全市开展感光材料废物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法,规范处置
目前我市非法处置感光材料废物情况比较严重,无证经营和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的情况比较突出。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要求,责令各产废单位把感光材料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度和台帐,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七条、
七十五条和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无证经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行为,保障我市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