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质量保证
(一)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二)对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在手工监测采样的同时,记录其废气、废水自动监测结果。
(三)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季度采集样品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的密码加明码平行样测定率应大于10%,生化需氧量、石油类采取自控措施,以控制监测数据的精密性。主要污染物每批做1个加标回收实验和标准样,以控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pH现场监测,测定前对监测仪器进行2点校准。
(四)废气监测: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监测仪器的流量进行校准,并用标准气体对测试仪器进行校核。
(五)市中心站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占污染源总数10%的污染源监测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省中心站将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抽测。
(六)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七)省环保局将对我市污染源普查进行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并采用现场检查与监控、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七、数据报送
(一)报送时间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19日、8月19日、12月19日前先报送市中心站,由市中心站报送到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国控、省控废水污染源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20日、8月20日、12月20日前由市中心站报送到省中心站,再由省中心站报送到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市控废气污染源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30日、12月20日前先报送市中心站,由市中心站报送到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国控、省控废气污染源监测数据于12月20日前由市中心站报送到省中心站,再由省中心站报送到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