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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郑州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二)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磷肥、平板玻璃制造及玻璃加工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它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三)注意事项
  1.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施行)》(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2.对于废气污染源,可根据行业和污染源所在工序具体选定监测的项目。一般来说,原(配)料系统等工序监测废气流量,粉尘、窑炉、锅炉和其他燃料燃烧、加热、烘干等工序监测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窑尾废气排放监测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其他工序只需监测废气流量、粉尘;电解铝,电解系统监测废气流量、氟化物、烟尘,其他系统监测废气流量、粉尘。
  3.重金属类(汞、镉、铅)、砷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4.生活垃圾处理场在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时进行监测,无废水排放或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时采集渗滤液进行监测,同时要统计渗滤液产生量。无渗滤液产生,可不监测,但上报结果时应注明原因。
  5.废水流量采用累计流量计法统计,如企业废水排放口未安装废水流量计,应采用统计方法获得所监测企业上一季度的废水排放量。上报流量数据时应报该企业上一季度排水量,如该企业有多个废水排放口,应分别报出每个排放口的上一季度废水排放量。
  6.停产企业污染源不监测,但应注明停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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