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郑州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环办〔2007〕96号)
各县(市)、上街区环保局,郑州市环保监测中心站:
现将《郑州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郑州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准确地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根据国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豫环文〔2007〕133号文的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一)国控重点源: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涉及郑州市的所有企业,见附表1。
(二)省控重点源: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河南省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豫环文〔2007〕133号附表1)名单中涉及郑州市的所有企业,见附表2。
(三)市控重点源: 见附表3。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已建成运行的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见附表4。
(五)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市控重点源排放量低限相当的排污单位,见附表5。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对于不在附表4或附表5名单中,且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以及新建项目通过验收、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市控重点源排放量低限相当的排污单位,2008年列入普查范围,进行监测。污染源名单另行下文。
二、监测项目
(一)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的污染源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