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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上述行业是我市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对土壤、大气造成污染,而且会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6年全市共接到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群众投诉13起,全部与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有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07年7月20日前,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停止自建焚烧炉、锅炉焚烧危险废物。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述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二)2007年 7月31日前,完成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三)2007年8月31日前,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定处置协议,在省发改委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置费用由双方商定,处置协议报郑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2007年9月30日前,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完成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

  (五) 2007年12月底前,由郑州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配合对我市无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集中取缔,同时对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历年积存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确保实现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90%以上和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无危险废物排放。

  二、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危废中心负责对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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