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通知
(郑环办〔2007〕114号)
各县(市)、上街区环保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是落实我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实现区域、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成本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现将监控系统(平台)建设、联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和上街区环保局应按照河南省有关技术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并实现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联网;中牟县环保局可以暂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县管重点污染源要与郑州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二、根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本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并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费,政府财政部门应给予保证。
三、按照河南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下发污染源监控系统(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07〕168号)要求,已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环保局要对本级监控系统(平台)进行规范和完善。
四、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应同时与郑州市环境监控中心及所在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月对本辖区内国家、省、市控重点监控污染源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书面意见。
五、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
六、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和上街区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并通过郑州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