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审判全程调解机制
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把调解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最佳方式优先适用;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实行婚姻家庭纠纷全程调解;既要增强各个环节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各个环节的调解也要增强其针对性,使审判全程调解工作环环相扣,节节推进,形成各个环节既相互配合又各负其责的合力,促使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要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做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自愿性和彻底性,使当事人双方的意志都得到最恰当的体现,经济、平和、彻底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要认真贯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司法便民三十三项具体措施》,既要落实便民措施,又要规范司法行为;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的关系,要把裁判作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方式及时适用,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对已经启动极端事件防控机制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要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审慎开展。
七、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思想情绪审判全程疏导机制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仅要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还要调整其财产关系甚至家庭关系,不仅要从法律上解决其权利义务争议,还要从感情上疏导其情绪,生活上帮助其更新。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当事人感情疏导和帮助当事人生活更新的过程,没有疏导和更新,婚姻家庭纠纷难以彻底化解,有时还会激化甚至发生极端事件。要树立婚姻家庭纠纷无小事的观念,建立当事人思想情绪审判全程疏导机制。一是要热心帮助当事人解决相互沟通和理解的障碍,把情绪的疏导和生活的更新作为从法律上调整其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二是要在疏导中把握当事人感情对立的程度,尽可能将审理工作与缓释工作结合起来,审慎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三是在疏导中发现当事人思想感情严重对立或者一方当事人认识极端偏执一时难以转变的,要及时制定防控预案,或者将情况反映给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时启动极端事件防控机制,有效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
八、建立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当事人返回原籍后的沟通疏导机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要适应大量人员流动的社会发展需要,要与当事人生活或者工作所在区域的社会基层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把彻底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任务来完成。对涉及外出人员的离婚案件,必须缺席判决的,要在判决之前征求外出人员原籍社会基层组织的意见,力求做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防止一方当事人借另一方当事人未实际参加诉讼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对缺席判决的案件,要将缺席判决的情况通报给外出人员原籍的社会基层组织,以便外出人员返回后其所在基层组织根据情况及时与其沟通,做好疏导工作;对外出人员返回后有极端行为苗头的,要及时依靠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好防控工作,防止外出人员返回后因婚姻家庭的变故难以接受引发极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