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思想情绪变化情况审判全程监控机制
一是在立案接待时,要初步了解当事人矛盾的起因和现状,把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诉前调解或者诉讼引导,要将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态度和疏导的情况记录在案;二是送达法律文书要尽可能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争取与当事人直接沟通,慎用公告送达和委托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要尽可能通过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与当事人沟通;三是要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情况,并将了解到的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审判时要对立案、送达时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审判和调解策略,全过程关注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变化情况,适时做好疏导缓释工作;五是要与当地综治机构建立应对极端事件工作机制,对当事人思想情绪严重对立有可能发生极端事件的,要制订极端事件防控预案,在不掌握当事人思想情绪及其是否可控情况时,对案件作程序或者实体的终局处理要慎重,同时要将情况及时提交当地综治机构,适时启动防控工作机制。
四、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联动机制
全省人民法院要重视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要将人民法院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任务来完成;要充分动员基层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婚姻家庭纠纷的非诉化解工作,使他们把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作为其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见》,积极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组织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非诉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抓住社会矛盾纠纷初发时化解的最佳时机,主动到婚姻家庭纠纷初发地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开展非诉联动化解工作,协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使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的对立在进一步激化前即得到缓释,矛盾纠纷发展成为诉讼案件前在初发地即得到化解,努力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极端事件。
五、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与非诉讼化解衔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诉前调解室(中心),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常驻人民法院附设的调解室(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大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力度。在立案时,要与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取得联系,了解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情况,同时积极引导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到附设的调解室(中心)通过诉前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就有极端行为苗头的,要将情况反映给当地综治机构或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启动防控机制;调解室(中心)在立案移送审理前的规定期间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室(中心)要起到将审判与调解职能分开的作用,办理诉讼中的特约调解和委托调解事宜,对需要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的,要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对适合委托给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调解的,要委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调解;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工作相衔接的意见》,履行好司法确认职责,及时赋予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效力,促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的途径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