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切实预防极端事件发生的指导意见
当前,贵州同全国一样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维护稳定和谐的任务艰巨繁重。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是最多、最普遍的一类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人民法院履行好自身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但是,近来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自杀、自伤等极端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全省人民法院要努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整个过程中,高度关注当事人思想情绪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对极端事件苗头“能发现、可防控、早消弭”的各项机制,切实预防极端事件的发生。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社会关怀机制
人民法院既要履行好审判职责,也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建立社会关爱活动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需要关爱的当事人及时提供社会关爱,以利于彻底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一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在社区、乡、村建立有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以及社会关爱组织参与的社会关爱活动中心,统一协调开展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社会关爱活动;二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社会关爱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制度,使社会关爱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建立社会关爱活动适时启动机制,从诉前接待、立案、审判、判后执行等环节,根据情况均可适时启动社会关爱活动,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社会关怀,帮助其渡过婚姻家庭纠纷危机带来的困难期;四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其诉讼费用,对于离婚后因经济困难生活陷人困境的当事人,要予以司法救助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落实其社会保障。要通过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尽最大努力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建立离婚当事人心理转折困难期辅导机制
随着经济的急剧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有些婚姻当事人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旦判决离婚,弱势一方将面临就业、生存的巨大压力,容易产生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怨恨和对人民法院乃至社会的不满情绪,其中一些当事人在心理转折困难时往往容易采取极端行为,造成极端事件。对于这种情况,一是要将当事人心理辅导工作作为开展社会关爱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邀请有关心理辅导专家和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二是要将一般思想教育和特殊心理辅导结合起来,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同时,既要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也要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消除怨恨和极端心理,培育宽容精神和增强克制能力;三是对心理偏执的当事人特别是离婚当事人,要及时启动心理辅导工作机制,使其实现心理矫正和平稳转变,顺利渡过困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