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7〕127号)
各县(市)、上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污染物削减能力,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工作符合国家总量减排的新要求,确保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根据2007年8月9日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253号)要求,现就加快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限
2007年10月底以前,全市已建成的7座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对分期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阶段性环保验收。
二、验收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送审稿,2007年6月18日)中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办法;
4.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的技术要求;
5.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监测工作要求。
三、验收范围
按照豫环文〔2007〕253号文件要求,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分级、分批验收。
1.省辖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除市局审批外)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负责。
2.县(市)、区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我市包括巩义、登封、荥阳、新郑、中牟、上街六个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
3.改变工艺的县(市)、区级污水处理厂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我市包括新密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省局规定,新密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由郑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全面连续监测,全面核实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处理效果,获取翔实和准确的运行技术资料。基本满足环保竣工验收条件的监测和有关运行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进行核实后再进行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