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环办〔2007〕14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要求,为准确掌握我市电磁辐射环境状况,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现将《郑州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为了了解各类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及应用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数据库,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提供依据。搞好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准确了解电磁环境状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电磁辐射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电磁辐射环保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促进电磁能利用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搞好此次申报登记工作,我局成立了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申报登记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情况如下:
组 长:刘炳辰
副组长:王舟山
成 员:张绍军 王顺 张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危废和辐射监管中心,主任由王顺书记兼任。
三、登记范围
我市辖区内拥有以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均应进行申报登记: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