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年中执行期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应先行安排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安置和安全转移等生活救灾需要;市级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后,向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汇报我市灾情,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及时预调补助资金至受灾区县(自治县);结合中央实际补助情况,市级下达市以上生活救灾补助资金预算至受灾区县(自治县)。市级在每年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区县(自治县)按规定分担比例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每年10月底以前的数据为准)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
第十二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后,财政、民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要求如下: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上述申请文件中,财政、民政部门应如实上报本级救灾资金安排情况。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分配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即主要用于以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