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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六条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本市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情况的,或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出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响应启动条件(即达到市级应急响应Ⅲ及以上条件但未达到国家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况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应急预案。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预算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所需生活救助资金;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安排应急等救灾资金,上级部门核实灾情后,对受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区县(自治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结合本区县(自治县)级财力,统筹上级补助,及时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应按规定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下相应项级科目,并将分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抄送上一级财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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