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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强种子行业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提高区(县)农业综合执法水平。明确企业责任,强化基地管理,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或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

  三、加快上海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上海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上海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和今后十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年度推进计划。(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农作物育种的扶持力度。增加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强对生物育种产业的扶持。市级财政重点支持一批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种质资源、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提升商业化品种选育和应用技术研发水平。(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三)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通过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围绕新品种培育和成果转化、地方品种保护和开发利用、良种繁育和展示基地建设、种业设施装备建设、种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施一批重大种子工程项目,全面提高本市农作物种业现代化水平。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引进力度。(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扶持机制。市级财政对个人和企业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给予后补助。探索通过股权、期权激励和创业扶持等形式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个人与种子企业相结合,开展育种创新并商业化。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探索品种权收益与推广销售成效相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积极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退出商业化育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五)强化对种子企业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具有一定规模、有融资需求的种子企业贷款,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贴息。建立繁制种风险转移机制,实施政府保险补贴。种子烘干、包衣、精选等种子制种和加工设备纳入本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支持引进国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总部落户上海。(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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