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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做地主体须在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报表和反映账户信息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地块(宗地)收支情况等的资料。具体报送要求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四)建立做地主体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备案制度。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指重要项目计划、重大投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担保、大额采购、重大股权变动等事项。
  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须按照“一事一报备”的要求将决策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备案制度具体要求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五)建立做地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对纳入财务监管范围的做地主体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并报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绩效考评制度具体要求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六、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中,可采取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或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方式,也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审核。审核时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财政部门应以日常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形式将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情况报本级政府。
  八、财政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适时推出做地资金财政集中收付制度。
  九、财政部门在财务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做地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做地主体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的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十、在财务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诬告、打击报复和做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监管工作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财务监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依法处理。
  十二、各区对区级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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