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国资、国土资源、审计、人民银行、城乡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做地主体的监管工作,并加强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做地主体内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管工作。
四、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内容:
(一)监管范围内做地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及地块(宗地)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二)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政府性负债管理情况;
(四)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备案情况;
(五)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报废等情况;
(六)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土地整理及相关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和基建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阅规定的备案事项;
(八)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五、做地主体财务监管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并实行资料报送制度、备案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一)日常监管内容:
1.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
2.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否规范;
3.监管范围内的做地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运作是否安全、高效;
4.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6.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政府性负债情况是否安全、合理;
7.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资产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专项监管以项目监管为重点(主要是投资造价监管),内容包括:
1.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项目审批是否符合程序,投资概算是否按规范编制;
2.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预算评审机制的建立情况;
3.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大额投资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5.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的价款结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地块(宗地)项目的收支计划、决算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上报。
(三)建立做地主体资料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