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决定2006年5-6月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之日前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
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体检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母语为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母语为非汉语者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只需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