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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6年春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4.按照《关于下达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临时事业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5]138号)精神,自治区专门下达了“双语临时编制”,以确保各派出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不受选派教师的影响。因此,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足额、保质选派教师,如有不派或选派教师不合要求的,自治区将收回该地区的“双语临时编制”。

  (二)选派办法:

  选派教师应充分考虑培训教师一年后学成归来的工作安排,做到统筹选拔,集中使用,保证经过培训的双语教师在双语教学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推动当地的双语教学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州、市现有中小学少数民族理科教师数量分学科分配培训名额,各地根据选派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当地学校进行推荐,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严格筛选受训教师后,将人员名单(附件4)、相关情况(附件5)以及选送教师相应的HSK汉语水平证书复印件(A4纸)于2006年1月20日前用邮政特快专递报我厅师资管理处,我厅将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发放培训通知书,同时按照附件4、5的要求,用Excel电子表格录入学员信息,并发电子邮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电子邮箱:asjmmt@126.com)。

  (三)培训时间及有关要求:

  1.受训教师的培训实习费(2500元)、住宿补助费(5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等费用由负责培训的学校从自治区财政补助专项中开支,教材费(400元)、住宿被褥费由教师个人承担。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教师往返培训学校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核销。教师在出发参加培训时,派出学校应首先垫支差旅费2000元(此款属于学校借给受训教师的差旅费)。

  2.双语教师实行单独编班,小班教学,原则上每班25人。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上5人一间宿舍。

  3.受训教师培训期满,由培训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受训教师培训期满须参加当地的HSK考试,幼儿教师、小学教师须达到5级(小学汉语教师须达到6级),初中教师须达到6级。经考核合格者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视为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考核不合格者,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培训成本的30%从教师工资中扣除,上缴自治区教育厅。

  4.受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培训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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