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各高等院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每年6月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现将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我区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02]3号)、《关于开展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新教师[2002]4号)和《关于开展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教师[2002]15号)。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制定的“已聘任教师职务的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其毕业学历可视同(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学历”的政策已停止执行。
(三)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必须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制定的“在校正式在编教师连续两年考核合格者可视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的政策已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