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教育厅统一从人事厅领取《继续教育证书》,向各地、州、市发放证书,并与人事厅和地、州、市做好证书的领取、发放及证书费用结算工作。教育厅凭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的缴款收据发放证书。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从教育厅领取本地使用的《继续教育证书》,并按每本证书工本费8元标准向教师个人收取。
(三)教育厅凭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的缴款收据,按人事厅向教育厅返还2元/本劳务费的百分之五十向地、州、市返还,以作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证书的损耗、管理费用及劳务补贴。剩余的返还费用,作为教育厅证书损耗、印制表格、劳务补贴及其它管理费用。
六、加强证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备案制度。
(一)各地必须抓紧做好换证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和每位中小学教师,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做好新证书使用及相关工作。各大中专教师培训院校及教师培训基地,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文件精神,规范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及管理工作。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学期对教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和备案,如实填写《×××地州市中小学教师(2004年-2008年)第三管理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备案表》(详见附件3 可以复印),同时建立电子文本档案。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加强证书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证书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未尽事宜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彭绿萍
联系电话:0991-2865304 0991-2889472(传真)
附件: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规定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课程设置参考标准
3. ×××地州市中小学教师(2004-2008年)第三管理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备案表(略)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统一编号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