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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3、签证单位意见(盖章)一栏:由培训院校或其他教育培训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有效。

  4、集中培训、其它培训的科目各栏须逐项如实填写,不限于填写页数。

  (四)验证登记一栏的填写。

  1、验证部门和验证:验证部门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其验证主要是对教师本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定期性抽检、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课时的汇总和“专业学习登记” 的终结性审核,同时作为认定教师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凭据。

  2、在教师已完成周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后,验证部门须及时审核、备案,并在“验证登记”一页栏注明:“继续教育合格”。对于教师继续教育定期性抽检合格的,应在“验证登记”一页栏注明:“验证合格”字样。验证均应填写验证时间、加盖验证部门公章后有效。

  (五)各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部门

  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填写证书、盖章等,务必实事求是、规范,清晰,做到逐栏逐项填写,严格遵循《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说明。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

  (一)从2006年3月1日起,各地一律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停止使用原《继续教育证书》和《登记手册》。有关《登记表》和《登记卡》的使用,仍按照自治区新教师[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登记的程序和格式不变。

  (二)自2006年3月1日以前已取得本周期《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教师,自愿要求换发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教师的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及继续教育登记相关凭证,审核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其证书工本费由教师个人承担。

  (三)2006年2月底以前在原《登记手册》中所登记的继续教育课时有效,一并作为审核教师本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凭据。

  (四)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参加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视为继续教育结业。《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在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和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凭证,同时,也作为对教师进行考核的必备条件和依据。本管理周期内取得的《继续教育证书》,在本管理周期内有效。

  五、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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