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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新教师[2005]14号)文件精神,现将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等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审核、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文件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发证工作。”和“《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全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的精神执行。

  二、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继续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个五年管理周期(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教师[2004]13号)精神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相关内容的填写、验章作如下规定:

  (一)证书编号。继续按照新教师[2004]13号文件规定(详见附件1)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证书的统一编号工作。

  (二)发证单位:教师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加盖公章有效。

  (三)专业学习登记一栏的填写。

  1、“专业学习登记”页中的“学习形式”一栏,指“集中培训”、“其它培训”两种形式中的一种。

  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即公共课类94学时;学科专业课类56学时;实践活动课类10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课程设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其它培训(不少于80学时),包括校本培训、远程培训、自学和其他活动。其他活动包括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竞赛活动、教学论文、研讨观摩、示范课;教材编写、新教师辅导等。其它培训学时如何认定由证书发放部门制定标准。

  2、办学单位一栏:指培训院校或教育培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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