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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受理申请时间:申请人员应在2007年6月前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成绩证明、体检结果,2007年6月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始受理申请与认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微调工作进度)。

  (二)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汉、维)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语种申请人员仍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02〕3号)文件执行,提交《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同时交验原件);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之当地高等学校,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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