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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高校专任教师,其中:

  (一)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除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3.取得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体检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母语为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母语为非汉语者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只需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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