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
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高校专任教师,其中:
(一)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除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3.取得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体检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母语为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母语为非汉语者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只需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