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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各有关高等学校:

  学士学位工作是我国三级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学士学位由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我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新增本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由高校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申请几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高校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学科门类,该专业若要授予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须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在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位的情况。未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单位和专业,不得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包括函授、脱产、业余、夜大、网络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教育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同一基本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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