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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落实2007年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六、其它要求

  (一)受训教师的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小学教师每月补助100元,初中和高中教师每月补助100元,按每年10个月计,小学教师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和高中教师每年补助10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教材费等费用由负责培训的学校从中央财政补助专项中按标准开支。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教师往返培训学校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核销。教师在出发参加培训时,派出学校应首先垫支差旅费2000元,用于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教师返回原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为了确保培训工程顺利进行,教育厅按计划培训人数已将培训经费一次性下达。但因种种原因,部分培训计划未能完成。因此,为了充分利用国家的专项培训经费,避免浪费,并使更多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教育厅决定,将未完成的计划和相应的经费结转至2007年秋季学期继续使用。请各培训院校,确保专户管理,按照经费开支标准,做好结转培训经费的使用工作。

  (三)受训教师培训期满,由培训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我厅师资处。受训教师培训期满须参加当地的HSK考试,非汉语学科初中教师须达到6级,高中教师须达到7级,汉语学科教师必须达到8级。经综合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同时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视为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经考试不合格者,由选派单位给予相应的校纪和经济处罚。

  (四)选派教师必须身体健康,不得选派怀有身孕、患有传染病的人员或选派夫妻同时参加培训。选派单位也要保证选送教师完成一年的培训任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中途让其遣返。

  (五)选派教师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必须与培训学段和专业相符,不得选派其他学段、学科教师参加培训。

  (六)受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培训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七)受训教师凭我厅出具的培训通知书,到我厅指定的培训院校报到。

  (八)“双语”骨干教师培训经费开支标准和必修课程教材目录随后下发。

  联系单位:师资管理处

  联 系 人:阿吉木

  联系电话:0991-2850547

  附件:1.2007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计划明细表

     2.2007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承办院校安排表

     3.2007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教学

     4.2007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人员汇总表

     5.2007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人员登记表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7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计划明细表

培训学科

 

生源地区

合计

初    中

高 中

小计

数学

汉语

信息技术

数学

合  计

127

93

24

34

35

34

乌鲁木齐市

4

3

1

1

1

1

克拉玛依市

4

3

1

1

1

1

石河子市

4

3

1

1

1

1

吐鲁番地区

8

6

2

2

2

2

哈密地区

8

6

2

2

2

2

昌吉回族自治州

4

3

1

1

1

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4

3

1

1

1

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7

5

1

2

2

2

阿克苏地区

12

8

2

3

3

4

克孜勒苏自治州

7

5

1

2

2

2

喀什地区

17

13

3

5

5

4

和田地区

13

9

2

3

4

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1

8

2

3

3

3

注:其中维语系占50%、哈语系占40%、其他少数民族占10%的比例。

塔城地区

7

5

1

2

2

2

注:其中维语系占25%、哈语系占65%、其他少数民族占10%的比例。

阿勒泰地区

7

5

1

2

2

2

自治区直属中学

10

8

2

3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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