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应结题项目验收和在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推进科研工作,发挥科研作用,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教高办[2003]31号)和《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新教高办[2006]4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2005年立项的在研项目中期研究情况进行检查,对今年6月应结题项目(含批准延期验收,提请提前验收和前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一)应结题项目验收和在研项目中期检查于7月上旬一并进行(日程安排见附件);
(二)组织和会务工作由项目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承担;
(三)教育厅组织专家对乌鲁木齐地区高校的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具体安排见附件1)。
(四)乌鲁木齐地区高校的奖励计划项目和启动基金项目以及乌鲁木齐地区以外高校各类别项目,由教育厅委托各有关高校按项目管理和验收规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半数,具体时间由各高校在规定限期内自定。
(五)项目检查、验收的方式主要为:汇报、答辩、查账、查阅管理档案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已下拨学校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提前准备并向专家组提供结题验收项目汇总名单、中期检查项目汇总名单;专家评审表、打分汇总表;专家组评审意见表;其它应提供的档案、凭证、项目材料和文件(相关格式表见附件)。
应验收项目由主持人提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结题报告及成果佐证材料等,相关要求见《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新教高办[2006]43号)。
中期检查参照项目验收进行,项目主持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承担高校就本校科研活动、科研管理及项目经费管理总体情况做简要汇报;
(二)专家查阅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项目负责人就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学术队伍建设情况、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汇报答辩(汇报和答辩要注重标志性成果的确定、建设效益分析、人员组织及项目管理工作,内容要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