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教育厅信息办归口报送的《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在收到各地、州、市报送的表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未办理前置审核手续,超出前置审核的服务范围或填报虚假信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教育网站,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前置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对所提供的教育信息承担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

主办单位

名称(盖章)

 

主办单位性质

 

网站开通时间

 

主办单位有

效证件号码

 

网站版权

 

网站中文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负责人

姓 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主办单位

通信地址

 

网站

接入方式及速率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ICP备案号

 

IP域名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教育信息服务项目、内容

 

教育源信息

提供单位

教育机构名称

法人证书号码

 

 

 

 

 

 

 

 

信息服务

方式

 

 

 

地州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教育厅

 

审核意见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通信

管理局意见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