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教育厅信息办归口报送的《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在收到各地、州、市报送的表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未办理前置审核手续,超出前置审核的服务范围或填报虚假信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教育网站,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前置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对所提供的教育信息承担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
主办单位
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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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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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开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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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有
效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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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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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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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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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负责人
| 姓 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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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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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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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接入方式及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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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放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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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ICP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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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域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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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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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服务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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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源信息
提供单位
| 教育机构名称
| 法人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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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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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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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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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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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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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通信
管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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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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