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规范自治区内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第33、34号部长令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教育厅信息化办公室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处联系。
联 系 人:张格莹 刘林松
联系电话:2863540 5858733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主管的学校和单位.(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源信息,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以下简称教育网站),在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地、州、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核。
第三条 由各高等学校、各地、州、市教育局、教育厅直属单位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由自治区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厅信息办”)负责;由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网站,由该教育机构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前置审核,审核结束后,将《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送教育厅信息办以便统一报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