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考试实施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培训院校于考试50天前,将《新疆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双语教师自学考试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统一上交至自治区自考办社会考试科。自治区自考办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之内,将考生准考证、考生座位通知单、考场编排座次表发到各考点,考点收到材料后应立即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准考证与座位通知单一并发放给考生。考试实行单人单座,随机编排考场和座位号。应考者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座位通知单方可进入考场,并实行应考者进入考场签到制度。考试试卷将以机要邮寄或专人发放到各考点,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回自考办社会考试科。
十三、补考
在“两年制”培训期间,参加“双语教育”自学考试各科目考试的“双语”教师,当次考试未合格考生,由各考点登记上报自治区自考办,自治区自考办统一安排补考,补考可延续到“双语”教师培训结业后一年之内。
十四、评卷
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会同自治区自考办,抽调自治区有关高校专家组成评卷工作小组,客观公证地承担完成评卷任务。
十五、成绩公布
考试结束后50天内,自治区自考办将考生成绩及单科成绩合格证发至各考点,由各考点统一发给考生。
十六、毕业证书颁发
参加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的教师,在完成培训院校规定的全部教学计划,经学校统一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计算机基础知识、基础教育新课程、汉语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政治表现和校纪校规等7个方面的考核合格,并取得“双语教育”自学考试《汉语口语》考试合格证明的,方可由培训院校颁发《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结业证书》。按照自愿的原则,参训学员可持《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双语教育”自学考试4门统考科目合格证书,统一向培训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并由培训院校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自学考试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以及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层次“双语教育”专业人员要在参训院校完成毕业设计(由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提出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方可获得“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第二本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由自治区自考委颁发,并由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附署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