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
根据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参训“双语”教师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质量,提升“双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促进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决定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从2007年春季以后入学的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学员中,试行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办法。现将《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
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试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参训“双语”教师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质量,提升“双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促进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决定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从2007年春季以后入学的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学员中,试行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培训政治合格、素质优良、业务精湛、汉语教学能力强的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为目标,利用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在对“双语”教师进行为期两年系统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优势,实施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办法,为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提供科学统一的考核标准,使参训“双语”教师在汉语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两个方面都得到提升,不断开创我区“双语”教学工作新局面。
二、学历提升方式
参加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的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采取与自学考试相挂钩的办法提升学历。即参训教师在完成培训院校教学计划的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面向自治区“两年制”培训学员的“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双语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学历可在原有层次上得到提升和认可,即已取得中专学历证书的发放大专毕业证书;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证书的发放本科毕业证书;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的,可获得本科第二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