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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三期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

  (三)支教人员每学年要向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四)支教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受援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由受援单位抄送派出单位。

  四、支教人员的待遇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费用由派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二)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教师各项福利待遇。

  (三)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职晋级。

  (四)支教人员的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往返路费由派出学校承担。

  (五)支教人员的其他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发办〔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2007年支教教师应在8月30日之前抵达受援学校。待支教教师全部到岗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各地、各高校落实支教计划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选派任务和执行自治区相关规定不力的,将予以坚决纠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以确保自治区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计划的全面落实。

  自治区直属学校应做好充分的宣传动员工作,于7月25日前将支教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联 系 人:李  刚

  联系电话:0991-2865077

  电子信箱:szglc@126.com

  附件: 1、全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支教人员计划表

      2、自治区直属学校选派支教教师计划表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全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支教人员计划表

支援地区

支教教师(人)

支援地区

支教教师(人)

乌鲁木齐市直属

30(支援和田)

阜康市

14(支援昭苏县)

天山区

14(支援墨玉县)

米泉市

15(支援巴楚县)

沙依巴克区

14(支援和田县)

昌吉市

20(支援伽师县)

新市区

14(支援皮山县)

呼图壁县

14

水磨沟区

14(支援洛浦县)

玛纳斯县

14

东山区、乌鲁木齐县

14(支援于田县)

伊犁自治州直属

50

头屯河区

14(支援策勒县)

奎屯市

14(支援巩留县)

南山矿区

 

伊宁市

20(支援伊宁县)

克拉玛依市直属

30(支援克孜勒苏州)

伊宁县

14

克拉玛依区

14(支援阿克陶县)

察布查尔县

14

独山子区

14(支援阿合奇县)

霍城县

14

白碱滩区

14(支援乌恰县)

巩留县

14

石河子市直属

 

新源县

14

哈密地区直属

30

昭苏县

14

哈密市

14(支援新和县)

尼勒克县

14

巴里坤县

14

特克斯县

14

伊吾县

14

塔城地区直属

50

吐鲁番地区直属

30

塔城市

14

吐鲁番市

14

额敏县

14

托克逊县

14

沙湾县

14(支援托里县)

鄯善县

14

乌苏市

14(支援裕民县)

昌吉自治州直属

50(30人支援喀什)

和布克赛尔县

14

木垒县

14

托里县

14

奇台县

14

裕民县

14

吉木萨尔县

14

阿勒泰地区直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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