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三期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教育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自治区直属大中专院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3]29号)、《关于转发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0号)的文件精神,自治区从2003年起,组织开展了城镇学校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支教工作。此项工作实施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地缓解了部分贫困地区学校师资紧缺的状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巩固教育对口支援成果,带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结合自治区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迫切需要,我区将于2007年9月启动第三期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教人员的选派
自治区2007年计划安排支教教师2083名(自治区支教人员计划见附件1)。选派的支教人员,必须是学校教师中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湛,年富力强的骨干教师。
支教人员的选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自治区的选派计划数额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学校的支教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组织选派(2007年自治区直属学校支教人员选派计划见附件2);地州市直属学校人员由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组织选派;县(市、区)直属学校人员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组织选派。本期支教计划在确定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结对关系时,综合考虑了“自治区高校师范专业和少数民族语言专业学生实习支教计划”所确定的支教结对关系。承担实习支教任务的自治区高等院校,要结合学生实习支教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支教教师,所派支教教师在承担完成好受援地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搞好高校支教学生的管理和教学指导,确保支教学生的安全。
二、支教人员工作期限
为切实发挥支教教师作用,真正达到定岗教学的目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支教工作期限选派教师。支教教师每两年选派一期,每期两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支教教师支教时间,也不得中途随意替换支教人员。
三、支教人员的管理
(一)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实行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
(二)支教人员要按程序转移组织关系,受援单位要做好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并将其编入党组织,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