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各培训院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质量,加强“双语”教师培训院校建设,经研究,决定由教育厅组织,于2007年11月12日开始,对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
二、评估目标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评估,切实加强“双语”教师培训院校建设,规范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质量。
三、评估内容与结果
此次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教学工作四个方面。设A级指标4项,B级指标9项,C级指标18项(详见附件2),总分值100分。
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即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良好总分值为81分-100分;合格总分值为60分-80分;不合格为59分及以下。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培训院校,2008年继续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院校,针对评估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暂停其培训工作;评估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资格。
四、评估程序
此次评估工作采取培训院校自评与自治区评估专家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院校自评。培训院校按照评估标准,逐一对照,客观分析学校情况,如实进行自我评估,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专家组评估。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参考培训院校自评报告,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随堂听课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培训院校逐一进行实地评估,出具专家组评估报告。
(三)评估结果的认定。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审议,确认并公布评估结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五、评估时间
(一)各培训院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认真的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11月9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评估专家组将于11月12日开始到各培训院校实地评估。
六、评估管理
(一)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要及时成立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