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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资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资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现将《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资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资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挥其最佳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资助专项经费是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拨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项经费的使用需经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两年立项一次。立项工作结束后,教育厅将一次性拨付教材资助款。
  第六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资助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教材进行审核,并提出资助建议。
  第七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服务于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教材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资助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有利于自治区高等学校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事业发展的需求和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保证更好的发挥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资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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