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积极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至少得到一次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实现以技能竞赛促培训质量提升,以培训质量提升带动服务能力水平提升。
(二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十一)整合筹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标准,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择优整合筹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各市、县(市、区)分别筹建3-5个和2-3个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各市应适时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评比表彰活动,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二)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逐步制定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