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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强家庭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四、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开展“万人千元就业工程”,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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