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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减轻

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且景观有明显改观。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不予处罚

从轻

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恢复景观原貌。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一般

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相关工作,虽然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了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事项,但不能完全恢复景观原貌。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赔偿费的二倍处以罚款

从重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4、在限改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

5、在城市主干道或者城市景观大道占绿毁绿的;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赔偿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8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十)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绿化损失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减轻

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且绿化景观有明显改观。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一至三万元的罚款

 

一般

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相关工作,虽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但不能完全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从重

1、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  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  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4、在限改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

5、在城市主干道或者城市景观大道占绿毁绿的;6、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七至十万元的罚款

9

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绿化损失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减轻

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且绿化景观有明显改观。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从轻

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倍至七点五倍处以罚款

 

一般

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相关工作,虽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但不能完全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七点五倍处以罚款

 

从重

1、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 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 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4、 在限改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

5、在城市主干道或者城市景观大道占绿毁绿;

6、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七点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10

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绿化损失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减轻

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且绿化景观有明显改观。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倍以下处以罚款

从轻

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二点五倍处以罚款

 

一般

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相关工作,虽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但不能完全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二点五倍处以罚款

 

从重

1、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  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  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4、  在限改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

5、在城市主干道或者城市景观大道占绿毁绿;

6、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二点五至十五倍处以罚款

11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的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和施工建设质量未达到公园预期规划效果的,但未超过工程工期、基本满足公园功能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不予处罚

 

从轻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不完善;施工建设质量较差,但未超过工程工期、通过局部整改能够恢复功能和保证建设质量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不完善;施工建设质量较差,但未超过工程工期、通过整改不能够完全恢复功能和保证建设质量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7500元的罚款

从重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功能和施工建设质量均不符合公园预期规划要求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公园内进行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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