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穗医管〔2011〕65号)
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以下简称1号文)的规定,决定自2011年8月10日开始,开展2011年度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补充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申报的范围及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57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1号文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零售药店,可补充申报本年度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补充申报数量限额
本年度申报定点零售药店的总额按57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但须扣除本年度已申报、并确定为2011年度预选零售药店的数量。本次补充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数量限额为:
(一)药品经营连锁企业补充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数量=非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20%-已确定为2011年度预选零售药店的数量+5家。
非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20%的结果,最多不超过10家;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近1年内缴纳增值税金额每月总体平均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在补充申报总数中额外增加5家。
(二)同一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单体零售药店,近1年内缴纳增值税金额月平均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补充申报定点零售药店,但申报总数最多不超过5家。
三、申报时间
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19日,逾期即停止网上申报登记,其他途径申报无效。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登记
请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203.88.202.87:7001/gzlss_med/index.jsp),进行网上申报登记。
本年度原已网上申报登记成功的同一零售药店,不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登记,可直接到受理申报确认的地点(见本文第三点)办理有关申报确认手续。
(二)资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