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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学校开设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能满足学生在选修Ⅱ中获得6个以上的学分;

  4.学生选择某门选修课的人数达到40人必须开课,学生选择某门选修课的人数超过80人必须分班授课;

  5.教师教学方式得到改进,学生学习新课程的自觉性和选择性明显提高;

  6.学校能够有效引进、开发和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对教师教学提供帮助;

  7.学校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取得成效,教师普遍重视自我反思和同伴互助。

  (三)第三层次要求(高水平要求)

  1.达到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的第二层次要求;

  2.能够开设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要求的80%的选修I模块,学生3年在选修I中获得的学分高于28个学分,在选修Ⅱ中获得的学分高于8个学分;

  3.能够基本按照学生选课要求开设选修课程,学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课程或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性学习项目;

  4.学生选择某门选修课的人数达到30人必须开课,学生选择某门选修课的人数超过70人必须分班授课,并允许部分学生跨年级选课;

  5.教师能正确选择和运用多种教学方式组织教学,学生普遍学会自主学习和有选择性的学习;

  6.实施新课程所需要的条件性资源完备,学校拥有能不断更新的数字化课程资源;

  7.学校校本教学研究成效显著,自我反思、合作探究成为教师的职业习惯。

  第一层次要求是所有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学校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目前还达不到第一层次要求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08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达到第一层次要求。少数达到第一层次要求确实有困难的学校,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普通高中课改办批准,达到第一层次要求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上述三个层次要求,是普通高中学校实施新课程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今后普通高中学校等级评估的依据。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达到第三层次要求。

  普通高中要根据本校实际,对照三个层次要求对学校进行定位,调整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课程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创造性地实施新课程,不断提高实施新课程的层次和水平。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之前)

  1、成立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领导机构和专家指导组织,研究制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学分管理指导意见、学生选课指导意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实施新课程评估方案、高考改革方案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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