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
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立足我区实际,积极稳妥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努力构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培养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保证2008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实施新课程。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实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客观分析和对待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改革目标与现实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三)循序渐进的原则。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涉及培养目标、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考试与评价制度等诸多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地探索、实践和完善。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普通高中教育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方面存在的差异,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应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语种、不同学校,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
(五)以校为本的原则。学校是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在改革中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校在学习、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实施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