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自治区“两年制”双语培训学员参加2008年4月“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
自治区及兵团各有关培训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全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核心,组织实施好《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自治区对培训工程进行调整,并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正式启动“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参训“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质量,提升“双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试行办法》。按计划,自治区将在每年的1、4、7、10月进行“双语教育”自学考试,对本、专科专业统考的《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汉语精读》、《汉语口语》、《专业汉语》4门课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进行统考。现将2008年4月份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08年4月19、20日;
二、乌鲁木齐市区培训院校组织报名时间:2008年3月20日至23日;报名地点: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异地培训院校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由当地自考办进行安排。
各培训院校要积极配合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和当地自考办,在参训学员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好有关资格审查、报名和考试等有关事宜。
三、此次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汉语精读》、《汉语口语》、《专业汉语》。其中,《专业汉语》已开考所有的专业汉语考试。
四、报考《专业汉语》时,学员必须按受训学科专业报考,兵团参训学员报考《专业汉语》有关事宜由兵团教育局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安排。
五、乌鲁木齐市区培训院校学员将集中到新疆师范大学进行考试,异地培训院校学员考试地点由当地自考办进行安排。
六、各培训院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有关事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