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
国家和自治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集中开展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是顺应“双语”教学推进工作迫切需求而采取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双语”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双语教育”专业本、专科自学考试是专门针对自治区“两年制”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参训学员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政策,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严肃处理”和“避免国家培训资金浪费”相接合的原则,制定《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将《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
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总 则
“双语教育”专业本、专科自学考试是专门针对自治区“两年制”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参训学员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政策,即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部分,同样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严肃处理”和“避免国家培训资金浪费”相接合的原则,制定以下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