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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安排情况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安排情况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塔城地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质量,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至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首批参训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学员教学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进一步督促落实教学实习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意见》中规定,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期间教学实习经费由培训院校从自治区财政划拨的培训专项经费中支付,支付标准:异地实习人员每人实习费用1300元(其中含实习费、住宿费、资料费)、同地实习人员每人实习费用1000元(不解决住宿),此费用直接拨付当地教育部门,确保专款专用,足额用于实习学校安排“双语”教师实习;另外培训院校需给每位实习教师发放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补助费100元,实习教师实习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由于实习时间较短暂,为了确保实习费按时到位,保证实习顺利进行,请尽快将实习经费拨付方式、部门名称、帐号、管理办法等情况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按照《意见》相关要求,从今年9月开始,每年每学期都有相同规模的实习学员到实习基地学校进行实习。因此,安排好异地实习人员的食宿问题是确保实习工作的前提。请实习基地教育部门尽快组织人员,对实习学员的食宿安排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并尽快将下列情况上报我处:实习学员的住宿是否安排到位,是集中住宿还是分散住宿,住宿条件如何?住宿地点与实习学校交通是否便利?实习学校及住宿附近是否有便利的清真餐饮条件?实习期间学员的安全问题是否考虑周全等等?

  请有关地、州、市(县)教育局尽快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于5月22日前上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材料需加盖地区教育局公章)。

  联系人:阿吉木     电话:0991-2850547

  传真:0991-2889472   电子信箱:ajms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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