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7月2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评选单位提出的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公开展示其成果(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择优向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特级教师候选人;
(三)8月25日前,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由有关人员和特级教师参加的初评会,对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进行评选,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推荐名额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9月25日前,自治区教育厅组建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地、州、市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进行评选。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议组。由评议组按照有关评选条件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评议意见。评委会根据评议组意见,在认真审查材料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决定最终人选;
(五)10月30日前,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的意见,经认真审核确定正式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11月31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五、评选要求及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评选特级教师,是党和政府对人民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的关怀,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增强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评选质量。
(二)各有关单位在推荐特级教师候选人时,要统筹考虑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职业中学)、师范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特点,使其均有适当的比例。对长期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的教师、农村教师在推荐中要予以特别关注,体现特级教师评选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向农村学校倾斜的导向。
(三)要切实保证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数量。推荐人选一般应在教学岗位上工作,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80%,经考核教学效果优良(非教学单位除外)。学校管理人员的推荐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突破推荐人数的20%,推荐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包括正副校长、书记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数额不超过下达推荐名额的10%。
(三)为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60%。条件特别突出的中青年教师,可以突破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条件的限制,实行破格推荐,但推荐比例严格限制在5%以内。本文印发之日已达到退休年龄者,不列入评选范围。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兼顾各个学科之间的平衡,避免申报人员集中在语文、数学等大学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