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人员登记表”(“2008秋季培训工程通知”中附件10)必须由被推荐教师亲笔填写,不得代填,不得打印,尤其是“任教学科”和“培训学科”一栏必须由被推荐教师亲笔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不得涂改,否则按“不符合条件”处理。
二、尽量选拔汉语水平达到入口标准的学员参训
(一)请各地、州尤其是选派学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选派推荐工作,要选派有一定汉语基础的学员参训,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要达到教育厅规定的入口标准,即非汉语学科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要分别达到3、4、5级;汉语学科小学、初中、高中教师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要分别达到4、5、6级。要选派身体状况良好的教师参训(患有慢性及传染性疾病、癔病、怀有身孕的人员不得参训)。同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参训学员进行集中的思想教育和动员,提出相应的要求,使参训学员培训之前就明确培训目标,从而达到培训预期效果。
(二)请各地、州在选拔参训教师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等形式,对参训学院进行检测,严把入口关。
(三)请各地、州根据选派条件,积极鼓励年轻教师参加HSK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使更多的少数民族教师能够进入培训行列。
三、杜绝出现要求参训教师中途返回的现象
“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是经过学校、县(市)、地、州、市推荐,在自治区指定的院校进行两年脱产培训的自治区级培训,教育厅明文规定,选派单位要保证选送教师完成两年培训任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中途让其返回。但在培训中还是出现部分选派学校或者是县(市)教育局直接要求受训教师返回的现象,对此受训教师进退两难,同时也给培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一是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和学校要确保选送教师拥有两年全脱产的培训时间;二是如确有特殊情况,要经过地、州教育局,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不得直接要求受训教师返回。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教育局建立与培训院校的联系机制,随时掌握选派教师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共同推进培训工作。
(二)请各地、州上报材料时,要分文、理科,按学段和专业整理上报,“培训人员登记表”的顺序必须与“培训人员汇总表”(“2008秋季培训工程通知”中附件8、9)的顺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