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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8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


  3、自治区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班培训费用:每位教师培训费总计为255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每位教师的培训费用为1920元、住宿费补助为240元(每人每天20元,12天为240元)、伙食费补助为240元(每人每天20元,12天为240元),教材费补助每人为1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伙食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不足部分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培训院校实行报账制,所有费用要制表,请学员逐项签字,培训结束后统一报账。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教师往返培训学校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核销。教师在出发参加培训时,派出学校应首先垫支差旅费,用于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等,教师返回原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开展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骨干师资培训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有关职业院校,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要专人负责,按照各项目培训名额分配表分配的名额,组织安排本地和院校教师参加培训。各地、各院校要积极为教师外出培训创造条件,解决受训教师的后顾之忧,保证教师参加培训。

  (三)各培训院校要加强对受训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管理办法,确保教师培训质量。将对培训院校开展培训情况全程监督,绩效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在培训过程中不能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培训效果差、教师反馈意见较多的培训院校将提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四)受训教师培训期满,由培训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及培训班总结、培训班学员情况、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图片、照片)报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经考核不合格者,由选派单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五)受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培训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六)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新疆农业技师培训学院、新疆交通技师培训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师培训学院、新疆商业技工学校培训任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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