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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8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


  (十一)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担50名中等职业院校教师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任务。培训时间:12天,2008年7月20日至7月31日(7月20日报到)。报到地点:新疆新水教育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0号,新疆水利水电学校,乘52路、54路、701路、57路水电学校站下车即到)。联系人:杨再雄;联系电话:0991-4582562、13565955381;传真:0991-2332883。

  四、考核结业

  (一)自治区骨干教师培训班学员完成培训和实践内容,经考核合格由培训基地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自治区级培训结业证书》。有条件的专业受训教师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完成培训,经鉴定符合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教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复核颁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二)自治区农业转移就业师资培训班培训结束进行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符合条件者,颁发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自治区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班培训学员参加全国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心理健康辅导员考核认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联合颁发《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证书》以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心理健康辅导员职业培训证书》。

  五、其它事项

  (一)本次举办自治区级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标准:

  1、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费用:每名受训教师的培训费总计为510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培训费为3000元(其中理论培训费用为1500元,实训实习培训费用为1500元)、住宿费补助为900元(每人每天为20元,45天为900元)、伙食补助为900元(每人每天为20元,45天为900元),教材费补助为每人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伙食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不足部分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2、自治区农业转移就业师资培训班培训费用:按照职业技能教师培训课程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各职业(工种)每名培训教师平均培训费总计为255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知识技能培训费用为1400元、住宿费补助为450元(每人每天15元,30天为450元)、伙食费补助为450元(每人每天15元,30天为450元)、教材费补贴每人150元、考核鉴定费每人为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伙食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不足部分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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