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8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实施方案》(新教领办字[2007]9号)精神,决定2008年暑假期间继续开展自治区级中等职业学校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同时将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村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以下简称自治区农业转移就业师资培训)和自治区职业院校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为保证自治区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培训质量,经对2007年开展骨干教师培训的各培训院校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后,决定新疆农业大学等11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师资培训基地承担此项培训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学员推荐条件
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和县(市)成职教中心、农广校、教师进修学校以及(镇、场)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课教师。培训教师要求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称,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时间不少于3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参加双语专业培训的教师同时要求汉语水平测试等级(HSK)成绩达到5级以上(含5级)。
自治区农业转移就业师资培训班培训对象:各县、乡镇承担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农村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专业骨干教师和拟从事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的骨干教师。培训骨干教师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经历或相关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推荐,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自治区心理辅导员培训班培训对象:各职业院校班主任(辅导员)、德育工作者、团工作者、教育学、心理学和德育课专任教师。培训教师要求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心强;具备担任职业院校心理健康辅导员职务条件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