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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六、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八、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有第十项所列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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